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邦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9333206D。
法定代表人:张永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92号科恩学苑花园33幢二层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323118978P。
法定代表人:周靖淞,系公司总经理。
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8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工程款利息、临时设施费、设备停运费及违约金共计34514586.00元,以及以工程款本金254650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直至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完毕时止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云08执861号,执行标的为34514586.00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有存款,具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300********-1以及中国银行账户1356********,其他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中国银行账户1356********内的存款726.01元,已被其他机关在先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300********-1内的存款24346.00元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作轮候冻结处理。
2.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300********-1内的存款24346.00元的冻结于2021年11月17日转为首冻结,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将此款划拨至本院账户。
3.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分别向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及备案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具体为坐落于普洱市思茅区××道南侧(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东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且该地块上有在建工程(综合服务楼、科技展厅、核心机房、油机房),但上述土地有三轮抵押、地上在建工程有一次抵押,且土地及在建工程均被其他法院查封。
4.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云08之86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普洱市帝泊洱大道南侧(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东侧)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7号)以及地上在建工程(综合服务楼、科技展厅、核心机房、油机房)。
5.本院对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将划拨到的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346.00元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514586.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到位标的为24346.00元。
本院已告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与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普洱市××道南侧(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东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上的在建工程(综合服务楼、科技展厅、核心机房、油机房)享有抵押权,上述土地以及地上在建工程将在(2021)云08执918号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本案中不再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之后,可提交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以上执行情况已悉数告知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纳 坚
审 判 员 廖新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罗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