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宇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将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10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9306.06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304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