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赵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将勇。
被执行人: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润平。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梁绳链。
申请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晋0110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5870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988元。
1、本院2019年1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劵购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经多次查询比对,上述信息基本不变。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处置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太原润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马国伟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