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7民初5612号
原告:***,男,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将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