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6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包工头,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卢某,工程承包人,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与被上诉人钟某、原审第三人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上诉人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