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5418号 原告: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市场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技术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能技术公司诉称,***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8日,***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当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名下车牌×××**5系轿车开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置之不理。时至今日,涉案车辆仍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查明***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高井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C13,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章 平 书  记  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