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5418号
原告: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市场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能联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技术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能技术公司诉称,***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8日,***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当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名下车牌×××**5系轿车开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置之不理。时至今日,涉案车辆仍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查明***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高井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C13,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章 平
书 记 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