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1#楼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维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2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虽然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所订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合同中确定工程所在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订还款协议,但就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仍有工期及损失问题双方并未进行确认,一审法院将工程案件转化为普通债权案件处理,既不利于案件审理,亦加重上诉人诉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该公司主张与上诉人签订《建筑钢结构制作承揽协议书》,并按照约定完成上诉人承建的相关工程的钢结构材料采购及加工工作,因上诉人拖欠支付上述合同款项而起诉追索欠款。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源于双方的承揽协议,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上述合同款项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如还款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该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能够依据该约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且约定的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提双方虽然签订还款协议,但未就工期及损失问题进行确认等,并非程序性事实,不影响本案中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