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022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战,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452号3层A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6月1日,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