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022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战,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452号3层A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6月1日,反诉原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