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2130号
原告:杭州奕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江南村纪家汇208号6楼6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1号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奕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奕全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2023年7月12日的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奕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