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东段)60-2号楼5**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辽0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