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4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1号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华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