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226民初92号
原告:颍上县某某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经营者:彭某某,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颍上县某某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上县某某批发部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颍上县某某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泰建设公司立即向***批发部支付货款337131.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69元(以33713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23日);2.本案诉讼费由亚泰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亚泰建设公司因承揽颍上县星俪岚酒店总承包项目和承建阜阳淮河吾悦广场住宅地块三总包工程,向***批发部采购五金材料。***批发部根据亚泰建设公司的要求向上述项目提供指定的五金材料,亚泰建设公司收到货物后签署了《售货欠款凭证(代合同)》,《售货欠款凭证(代合同)》明确记载了“经济纠纷在原告所在地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批发部依约向亚泰建设公司上述两个项目供货,并按照亚泰建设公司要求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亚泰建设公司通过直接转账或委托第三方代付的方式陆续向***批发部支付部分货款,剩余337131.02元至今未付。***批发部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辩称,对货款数额无异议,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批发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应付账款对账单、售货欠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款回单、委托支付函等证据,上海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批发部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亚泰建设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持续向***批发部采购五金材料。2024年12月11日,***批发部经营者***与亚泰建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对账,确认尚欠应付账款金额为337131.02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庭确认亚泰建设公司尚欠***批发部货款337131.02元至今未付。***批发部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上海某某公司从颍上县某某批发部处购买五金材料,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批发部交付货物后,亚泰建设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根据***批发部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自认,***批发部主张亚泰建设公司支付货款337131.0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批发部主张亚泰建设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逾期付款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批发部与亚泰建设公司亦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逾期付款损失应以337131.02元为基数,按照2025年1月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加计30%即年利率4.03%,从2025年1月3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颍上县某某批发部货款337131.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37131.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03%计算,自2025年1月3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日止);
二、驳回原告颍上县某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保全申请费223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