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331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