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1执3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兴中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兴中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20民终3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49542元及违约金;二、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兴中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税款124740元;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预告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调查核实,现将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措施告知如下:
一、于2025年7月31日轮冻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款项可供执行。
二、于2025年1月20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汽车各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现未能扣押归案,本院暂不能处置。
三、于2024年10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不动产权证号:皖(202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011号案第一查封,本院对该不动产无处置权,本院就本案债权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该案进展,并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以保障自身权益。
四、于2025年1月6日向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邮寄送达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在该司的所有应收款,未提取到款项可供执行。
五、于2025年1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上海亚泰建设集团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认缴出资的股权106万元、上海复旦软件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认缴出资的股权106万元、上海双泰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认缴出资的股权51万元,于2025年1月16日冻结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启东澳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认缴出资的股权106万元,因暂无法审计评估该股权价值,故对该股权暂不能处理。
六、因上海市新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处经营,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市新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认缴出资的股权106万元本院不能冻结。
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股权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2071执37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兴中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