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0民初15303号
原告:万某,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原告万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