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市浦口自来水有限公司、南京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149号
原告:***,女,1957年7月16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浦口自来水有限公司、南京恒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