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6民初254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9139681D,汝阳县上店镇经九路西计生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提出被告已支付了欠款,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