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24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锋(系原告***侄子),男,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男,伊川县葛寨镇前富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杜馨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嵩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鹏,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磊,男,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红阵,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河南省嵩县。
负责人:程志刚,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喜运,男,该镇政府职工。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金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张红阵、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