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商初字第352号
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补天科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1号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盛脉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曹将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迎春,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以下简称六合公安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99号。
负责人***,公安局六合分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贾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邬杰,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干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补天科技诉被告江苏盛脉公司、鹏博士公司、六合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补天科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家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