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商初字第350号
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1号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家权
人民陪审员鞠凤兰
人民陪审员潘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