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3735号
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1号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北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新,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罗四路南段4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庭,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
负责人:黄诗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超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天科技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顺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补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新,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超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补天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原告与案外人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六合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樊万线与金牛湖环线交叉、樊万线与709县道交叉、樊万线与北横山路交叉路口信号灯建设”。2019年4月9日,被告***驾驶鲁Q×××××重型货车沿金牛湖环线行驶至金牛湖环线樊集路口发生侧翻,导致原告承建的红绿灯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原告承建工程尚未交付,实际由原告承担修复费用;同时被告***驾驶的鲁Q×××××重型货车为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所有,该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购买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所有维修费用。
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本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公路设施、通讯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3.对原告主张的损失53000元予以认可,诉讼费不承担。
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辩称,***是鲁Q×××××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双方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关系。该车辆以公司的名义投保了足额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照事故责任全部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11时52分,***驾驶鲁Q×××××重型货车,沿金牛湖环线行驶至金牛湖环线樊集路口3公里1米时,发生侧翻,导致宇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维护的护栏损坏,路口红绿灯损坏。2019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鲁Q×××××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该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护栏损失2000元。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与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投保单编号:AJINQ50Y1418A040838R)中,特别约定栏载明:“1.对于本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公路设施、通讯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投保人签章处盖章。
再查明:2019年1月,补天科技公司与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六合分公司签订《六合区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2018TD-A7标信号灯项目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中载明:工程范围为樊万线与金牛湖环线交叉、樊万线与709县道交叉、樊万线与北横山路交叉路口信号灯建设;预计完工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实际完工日期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为准。本起事故发生时该工程未实际完工交付。另合同附《工程量清单》一份,载明各项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分包合同、工作笔录、现场照片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补天科技公司实际承建事故发生路口红绿灯建设项目,事故发生时未完工交付使用,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庭审中,原告补天科技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均表示对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无异议,根据事故发生的损害事实,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驾驶的鲁Q×××××重型货车在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护栏损失2000元,本案则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
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应对本案损害赔偿实行20%绝对免赔率。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作为鲁Q×××××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在向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时,于投保单中双方特别约定本案事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公路设施、通讯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应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该约定不属于格式保险合同的一般免责条款,其于投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被告致顺汽车运输公司在该特别约定相邻声明栏盖章,应属于双方投保时的合意补充约定。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原告主张的维修损失53000元,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损害事实、工程量清单载明的设备信息,结合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的庭审意见,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2400元;剩余损失10600元及本案诉讼费,应由事故发生时实际侵权人即被告***承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42400元(该款直接打入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六合支行账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0600元(该款直接打入南京补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六合支行账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
审 判 员 张晓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奇
书 记 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