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1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赖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伊娜,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警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振兴村6队**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覃念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镇宾,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警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3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国宾
审判员 蔡向荣
审判员 林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