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礼,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号楼2单元5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25718X。
法定代表人:唐琳,总经理。
被告:黄崇,男,1992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黄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韦 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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