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2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牙运柒。
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牙运柒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牙运柒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896元,返还预付案件受理费36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由本院划拨其公司银行存款10,996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牙运柒工程款10,896元,返还预付案件受理费36元,支付申请执行费6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2022)桂122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缴纳,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桂122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