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24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本金8万元,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2022年7月29日,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本金8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2022)桂122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桂122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