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24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班华软。
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班华软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4民初66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班华软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班华软78,34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对72,4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返还预付案件受理费1036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班华软材料款5915元后,无履行能力。2022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天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61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班华软材料款72,434元,申请执行费1091元,返还案件受理费1036元。调解约定的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班华软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2022)桂1224民初668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班华软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制作执行结案通知书送达了当事人。
本院(2022)桂1224民初668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