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02执36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组织机构代码:5729011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瑞堂商务大厦(**)****构代码:672592117。
法定代表人方顺法。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02民初16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45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院已在另案处置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尚有1450000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拘留或已拘留、作出罚款决定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36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