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919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729011898。
法定代表人:林翠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