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与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1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围村村黄麻屯。

法定代表人:韦庶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珠,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山越秀路**金盛时代****。

法定代表人:周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生,住南宁市。

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与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罗培贤

人民陪审员  蓝杨武

人民陪审员  韦显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蓝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