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1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围村村黄麻屯。
法定代表人:韦庶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珠,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山越秀路**金盛时代****。
法定代表人:周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生,住南宁市。
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与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宜州市黄麻页岩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罗培贤
人民陪审员 蓝杨武
人民陪审员 韦显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蓝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