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与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508号

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新民村**君泽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692771067H(1-1)。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远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汇东郦城天郦湖组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34759P。

法定代表人:周艺。

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为434元(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德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覃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 征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