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4民初83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06月1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富景,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金盛时代B座B-20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