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3888号
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803140998。
法定代表人:刘世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2280017P(1-1)。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战营,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昊楠,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