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1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迎宾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571455XJ。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翟渭,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4215.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21)豫13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表示为准】等。因被执行人翟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翟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翟渭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支付机构存款、车辆、房地产权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翟渭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存款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翟渭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翟渭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五、经关联全省案件,翟渭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两件,尚在执行程序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释明若提供财产线索有困难有权委***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征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04215.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21)豫13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表示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翟渭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翟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