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7041号
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迎宾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571455X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翟渭,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翟渭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836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靖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