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6107号
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6月2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荫,男,生于1967年3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61元,减半收取10230.5元,由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