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7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全学,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人与被执行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