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12号之三
原告:商丘永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曹庄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KX7R26(1-1)。
法定代表人:魏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媛,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5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460315。
法定代表人:陈修永,职务:总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