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永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212号之二
申请人:商丘永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曹庄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KX7R26(1-1)。
法定代表人:魏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媛,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5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460315。
法定代表人:陈修永,职务: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商丘永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商丘永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