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2636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昌,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与豫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369922M。
负责人:段文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首胜,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阳,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5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460315。
法定代表人:陈修永,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钦亚,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河南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钦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
审 判 长  王国富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董迎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