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494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与豫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369922M。
负责人:段文鸿,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5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4603。
法定代表人:陈修永,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查明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德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