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执413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0232373U。
法定代表人:陈鑫,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商丘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秀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460315。
法定代表人:陈修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驰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0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商丘驰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门面用房、地坪、围、地坪598258.58元。南楼、西楼、仓库租赁损失312351.72元。南楼、西楼加固费233591.87元。鉴定费75000元。以上合计1219202.17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号存款共计180660元,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166068元,剩下14592元的执行费已交付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暂处置不能。查询被执行人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被执行人商丘驰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暂处置不能。
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402执41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柴显龙
书记员赵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