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民终3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561658422(1-1)。
法定代表人:陈秀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涛,河南灜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长江路南豫苑路西远洋新天地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460315。
法定代表人:陈修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涛,河南灜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北海路**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0232373U。
法定代表人:陈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宇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驰宇公司、锦宏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涛,黑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李素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宇公司、锦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1.黑牛公司、***的经营用房、地坪、围、地坪身都是违规建筑,并且部分办公楼主体为土垒墙,属于危房,又有加盖部分。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黑牛公司、***墙体裂痕的因果关系不足以导致该建筑全部损失。黑牛公司、***应举证证明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在没有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全部支持黑牛公司、***的诉请,证据不足。2.案涉房屋租赁损失312351.72元系间接损失,西排两层办公楼及北排两层办公楼,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时为空房,并没有出租,黑牛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存疑,现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不能用于出租,没有可得利益损失,一审判决租赁损失缺少依据。
黑牛公司、***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黑牛公司、***是否办理房产证,不影响基于对该房屋的占有,享有对该房屋损害赔偿请求权。2.黑牛公司、***在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前一直正常使用案涉房屋,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房屋损失,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驰宇公司、锦宏公司同意赔偿个人物品损失30000元,并对二间门面房下面的下水道、新建房屋地基、墙体恢复原状。在该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2019年4月份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施工行为又导致黑牛公司、***南楼、西楼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严重损害。黑牛公司、***聘请专业监测机构对房屋沉降进行观测,观测结果显示沉降竖向位移较大,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施工造成案涉房屋严重墙体开裂、位移等情形,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挖基坑行为与案涉房屋沉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前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案涉房屋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经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损毁程度,经营用房、地坪、围、地坪价值,房屋加固费用,厂区房屋租赁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确认案涉房屋损失大小的依据。5.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前,案涉房屋已对外出租,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使用,因案涉房屋损坏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黑牛公司、***的损失,驰宇公司、锦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黑牛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1.判令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赔偿被损坏的财产损失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1144202.17元;2.判令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驰宇公司、锦宏公司对黑牛公司、***损失的财产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承担;4.判令驰宇公司、锦宏公司停止侵权,停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5.本案诉讼费用由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黑牛公司、***系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北侧、恒通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人。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远洋公馆”楼盘位于商丘市城乡体化示范区,东至黑牛公司、西至星林路、南至北海路、北至商丘大红门化工有限公司,与黑牛公司、***房屋相邻。2018年10月25日,以黑牛公司为甲方、驰宇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乙方建筑工地塌方,造成甲方现有两间门房、新建房屋地基、部分墙体、下水道及门房空调和室内物品个人财产全部被损失,致使甲方就新建房屋无法进行,从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秉着友好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将甲方门房44平方米、下水道、新建房屋地基、部分墙体恢复原状。2.甲方室内物品及个人财产损失协商金额30000元已赔偿。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出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2019年7月8日,锦宏公司向黑牛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远洋公馆项目8号楼地库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与黑牛公司无关,产生的后果由锦宏公司全部承担。后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过程中再次造成黑牛公司、***房屋损失,双方产生纠纷,黑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黑牛公司、***申请,该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黑牛公司、***房屋损失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由虞城县信誉价格事务所、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了鉴定结论,确定黑牛公司、***损失范围为门面用房、地坪、围、地坪598258.58元。南楼、西楼、仓库租赁损失312351.72元。南楼、西楼加固费233591.87元。黑牛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7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及社会团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人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系相邻关系。驰宇公司开发建设商业住宅区时,施工过程中对黑牛公司、***所有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驰宇公司、锦宏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对黑牛公司、***具体损失金额提出异议。故对黑牛公司、***要求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黑牛公司、***具体损失金额,该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黑牛公司、***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驰宇公司、锦宏公司仅异议称经营用房、地坪、围、地坪违章建筑,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黑牛公司、***的租赁损失是否是间接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根据黑牛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案涉房屋在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前已经对外出租。因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行为造成房屋损坏,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鉴定机构依法评估得出了黑牛公司、***的租赁费损失。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对抗。对黑牛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驰宇公司与锦宏公司先后向黑牛公司、***出具协议书、承诺书,其作为工程发包方和施工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黑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连带赔偿黑牛公司、***门面用房、地坪、围、地坪598258.58元,南楼、西楼、仓库租赁损失312351.72元,南楼、西楼加固费233591.87元,鉴定费75000元,以上合计1219202.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黑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未按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98元,减半收取7549元,由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黑牛公司、***提交二组证据,证据1,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文〔2010〕191号文件1份、合同编号为豫(商)出让(2011)字第018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黑牛公司生产车间、化工楼、化验楼项目规划图1份,证明案涉房屋均为合法批准建筑;证据2,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1份、图纸照片3张,证明加固评估范围与损失评估范围不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上述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外,另查明:1.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基坑邻近建筑物二层宿舍楼沉降观测报告显示,部分点位变形较大,其中1号点变形肉眼明显可见。河南豫源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源〔2019〕质鉴字第111号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损毁程度等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南楼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变形引起损坏现象较广,较严重,不仅造成大梁裂缝、走廊柱受拉裂缝、整体性倾斜和墙体滑移,并且造成大梁裂缝、走廊柱受拉裂缝,还造成墙和墙连接处、墙和梁连接处、墙和柱连接处松动等破坏现象,构成整幢危房,房屋评定等级为D级;案涉西楼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变形引起损坏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墙体大量裂缝、整体性倾斜和墙体滑移鼓闪等损坏现象,还造成墙和墙连接处、墙和梁连接处、墙和板连接处松动等破坏现象,因地基沉降是否呈收敛的趋势未知,整幢房屋目前评定等级为C级。2.虞城县信誉价格事务所作出的虞信评字〔2020〕050号价格评估意见书中的损失鉴定范围与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宋城价鉴2020年1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加固鉴定范围不同。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黑牛公司、***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商政文〔2010〕191号文件等证据均能证明黑牛公司、***对案涉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等权益,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案涉建筑物不同程度的损毁,黑牛公司、***要求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赔偿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一审中,黑牛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失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河南豫源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源〔2019〕质鉴字第111号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损毁程度等的鉴定意见书,对本案房屋损失原因进行了分析,该鉴定意见及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基坑邻近建筑物二层宿舍楼沉降观测报告显示,驰宇公司、锦宏公司的施工造成案涉房屋严重墙体开裂、位移等情形,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挖基坑行为与案涉房屋沉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需要通过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其施工行为给黑牛公司、***损失,不予支持。
三、案涉建筑物具有使用价值,因驰宇公司、锦宏公司施工行为造成该建筑物损坏,经鉴定构成危房,无法正常使用,黑牛公司、***对外租赁收取的租金为其可得利益损失,一审判决结合黑牛公司、***提交租赁合同,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判决驰宇公司、锦宏公司赔偿黑牛公司、***租赁费损失312351.72元,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8元,由上诉人***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