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2258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连。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驰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驰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驰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