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394号之一
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7.38元,减半收取1228.69元,保全费1252元,共计2480.69元,由原告完美春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