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502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清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河南巨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与其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