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3民初399号
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三叉口(老庄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8602602U。
法定代表人:李泉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系二被告孙子。
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赔偿被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21686.8元及之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李齐先父母,李齐先是原告的职工。郑喜英与李齐先是夫妻关系,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从2002年前后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郑喜英和李齐先没有生育子女,但是周战鹏和李齐先之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李齐先的继子女。2016年7月29日,经新密市岳村镇老庄门村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与李齐先配偶郑喜英、养子周战鹏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郑喜英、周战鹏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全部赔偿及补偿共计197000元,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之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纠纷,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李齐先的死亡原因是感染性休克,而感染性休克就是肺结核。根据《出院证》,李齐先出院诊断为:1、感染性休克;2、多脏器供功能障碍;3、继发性肺结核;4、尘肺;5、结核性脑膜炎;6、继发性营养不良;7、电解质紊乱;8、××变。因此,李齐先的死亡原因不全部是尘肺,而是上述众多原因,属于多因一果,原告不应当承担李齐先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
***、***辩称,原告说李齐先与郑喜英是夫妻,和周战鹏是养子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没有结婚证,没有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原告给郑喜英和周战鹏的赔偿款项与被告没有关系。李齐先因尘肺死亡,××防治医院的证明和郑州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证明,其他单位无权否定李齐先为工伤死亡。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2019)238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无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李齐先于2011年1月开始在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但原告未为李齐先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5月,××,随后入院治疗。2016年6月7日,李齐先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2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李齐先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因原、被告之间对李齐先的丧葬补助费等劳动争议事项未能达成协议,二被告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9)2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应向二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196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78178.8元、并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月底向二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06.8元。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另查明,被告***、***系李齐先父母。自2005年11月,郑喜英与李齐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齐先住院治疗期间,郑喜英及郑喜英之子周战鹏、周朋辉对李齐先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李齐先死亡后,原告与郑喜英、周战鹏达成《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支付李齐先死亡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招待费共计197000元。
再查明,2015年新密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178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齐先在工作时因病死亡,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李齐先属于工伤予以处理。原告未给单位职工李齐先缴纳工伤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二被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认定职工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依职权制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原告无证据否定和推翻的情况下具有优势证明力,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辩称李齐先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其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辩称郑喜英与李齐先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已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事实婚姻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包括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法定要件、不存在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案中,郑喜英与李齐先系2005年开始共同生活,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郑喜英之子周战鹏与周朋辉,虽自2005年开始与李齐先共同生活,双方之间亦不属于继父子关系。因此原告与之间就李齐先死亡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影响二被告向原告主张权利。
关于二被告可以获得的各项赔偿,本院确认如下: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3178元/月×6月=190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李齐先死亡时上一年度(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标准计算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齐先的工资标准,故二被告分别应当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2015年新密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178元的30%计算(即每人每月953.4元),自李齐先死亡后即2016年7月开始支付,直至二被告死亡。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被告***、***丧葬补助金190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和每人每月953.4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6年7月起至***、***死亡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