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7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泉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娥,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赵集镇支庙村段庄5号2户,系二被上诉人的孙子。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610122717。
上诉人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素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被上诉人***、张素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瑞泰公司不向***、张素娥支付丧葬补助金190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和每人每月953.4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依法裁定发回重审;2.判令***、张素娥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郑喜英和李齐先是夫妻关系,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从2002年前后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没有生育子女,但是周战鹏和李齐先二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李齐先的继子女。2016年7月29日,经新密市岳村镇老庄门村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瑞泰公司与李齐先配偶郑喜英、养子周战鹏达成调解协议:瑞泰公司赔偿李齐先配偶郑喜英、养子周战鹏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赡养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赔偿及补偿和待遇共计197000元,并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之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纠纷和争议,永远互不追究,不得进行上访等活动。并且调解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根据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李齐先死亡的原因不全部是尘肺,而是众多原因,属于多因一果,瑞泰公司不应当承担李齐先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
***、张素娥辩称,关于***、张素娥之子李齐先工亡赔偿一案,有以下认定:××防治医院尘肺认定;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证明;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亡赔偿数目裁定;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瑞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张素娥的合法权益。
瑞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瑞泰公司不赔偿***、张素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21686.8元及之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张素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齐先于2011年1月开始在瑞泰公司工作,但瑞泰公司未为李齐先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5月,××,随后入院治疗。2016年6月7日,李齐先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2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李齐先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因瑞泰公司与***、张素娥之间对李齐先的丧葬补助费等劳动争议事项未能达成协议,***、张素娥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9)2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瑞泰公司应向***、张素娥支付丧葬补助费196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78178.8元、并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月底向***、张素娥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06.8元。瑞泰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决。
另查明,***、张素娥系李齐先父母。自2005年11月,郑喜英与李齐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齐先住院治疗期间,郑喜英及郑喜英之子周战鹏、周朋辉对李齐先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李齐先死亡后,瑞泰公司与郑喜英、周战鹏达成《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支付李齐先死亡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招待费共计197000元。
再查明,2015年新密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178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齐先在工作时因病死亡,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李齐先属于工伤予以处理。瑞泰公司未给单位职工李齐先缴纳工伤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瑞泰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张素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认定职工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依职权制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瑞泰公司无证据否定和推翻的情况下具有优势证明力,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瑞泰公司辩称李齐先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其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瑞泰公司辩称郑喜英与李齐先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已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辩论意见。该院认为,事实婚姻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包括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法定要件、不存在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案中,郑喜英与李齐先系2005年开始共同生活,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郑喜英之子周战鹏与周朋辉,虽自2005年开始与李齐先共同生活,双方之间亦不属于继父子关系。因此瑞泰公司与郑喜英、周战鹏之间就李齐先死亡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影响***、张素娥向瑞泰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张素娥可以获得的各项赔偿,该院确认如下: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为:3178元/月×6月=190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李齐先死亡时上一年度(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标准计算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齐先的工资标准,故***、张素娥分别应当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2015年新密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178元的30%计算(即每人每月953.4元),自李齐先死亡后即2016年7月开始支付,直至***、张素娥死亡。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一、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张素娥丧葬补助金190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和每人每月953.4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6年7月起至***、张素娥死亡止)。二、驳回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齐先在工作时因病死亡,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瑞泰公司未给单位职工李齐先缴纳工伤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瑞泰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素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瑞泰公司上诉称其已与李齐先的配偶郑喜英及养子周战鹏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经查郑喜英与李齐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郑喜英之子与李齐先之间亦不属于继父子关系,故不影响***、张素娥向瑞泰公司主张权利,因此,瑞泰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瑞泰公司上诉称李齐先死亡的原因不全部是尘肺,属于多因一果,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瑞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晋
审判员 杨彦浩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佟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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