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3669号
原告:***,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周朋辉,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明,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三叉口(老庄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8602602U。
法定代表人:李泉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治贤,男,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素娥,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周朋辉与被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李治贤、张素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周朋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朋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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