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三叉口(老庄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8602602U。
法定代表人:李泉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孙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北联村南竹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6962053459。
法定代表人:孙长胜。
申请执行人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6959.62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所欠货款本金向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10年1月6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至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及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385.48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4日轮候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B×××××及湘B×××××的小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1月13日委托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因不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于2021年1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攸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信息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权证号为713005557(使用面积190.39)、713005552(使用面积214.63)、713005551(使用面积287.62)、713005559(使用面积3514.62)、713005556(使用面积532.9)、7130055555(使用面积1059.94)、713005561(使用面积666.33)、713005558(使用面积3162.72)、713005553(使用面积4268.7)、713005554(使用面积2035.21)、713005560(使用面积3514.62)、713005550(使用面积112.33)的房产各一处;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攸国用(2013)第A056号(使用面积25572.79)及攸国用(2012)第A002号(使用面积260300)的土地各一处。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上述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因被执行人涉诉案件较多,且上述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无再次查封必要。
本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需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实地查访,且在其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