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新、***等与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司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机构代码:91411700576347074C。
法定代表人:*向阳,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四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四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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